先锋新材(300163.SZ)及其实际控制人卢先锋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,因其未及时披露卢先锋与贺沁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,涉及29.8%股份。卢先锋未履行报告义务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及相关规定。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个人采取监管措施,并纳入诚信档案。
先锋新材(300163.SZ)发布公告,公司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的《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、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(〔2024〕9号)。
2018年11月6日,卢先锋与贺沁铭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将持有的先锋新材29.8%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。该控制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,违反了相关信披规定。
卢先锋未告知先锋新材股权转让协议,未配合信披工作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及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。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,卢先锋也未履行报告义务。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诚信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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